上诉的情况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事实认定存在问题
一审判决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例如口供和证据之间存在明显矛盾、有证据未被合理采纳或存在诱供、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导致事实认定不客观。
法律适用错误
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条文时出现错误,对罪名的认定不准确或适用的刑罚条款不恰当。对于一些法律界限较为模糊、罪名相似的案件,容易出现法律适用的争议。
存在重要情节未被认定
如果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但一审法院没有予以认定,那么上诉后,二审法院在查明相关事实的基础上,可能会对这些情节予以确认,并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的刑罚进行相应的调整。
缺乏新证据或新理由
如果上诉人只是单纯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但没有新的证据或实质性的理由来支持自己的上诉请求,那么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的可能性较大。
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例如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未开庭审理而作出判决的;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未经传票传唤而缺席判决的等。
上诉期限未及时提起
当事人未在法定时间内提起上诉,将导致一审判决生效,失去继续诉讼的机会。
共同诉讼中的上诉情况
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均上诉的,皆为上诉人。对必要的共同诉讼中一人或部分人提出上诉的,应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该上诉请求是针对对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其他共同诉讼人利益的,对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该上诉请求仅对共同诉讼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不涉及对方当事人利益的,未上诉的同一方当事人为被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依原审诉讼地位列明;该上诉对双方当事人之间以及共同诉讼人之间权利义务分担有意见的,未上诉的其他当事人均为被上诉人。
检察院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时候,才能提出抗诉。具体表现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而判无罪,或者无罪判有罪的;重罪轻判、轻罪重判,适用刑罚明显不当的;认为罪名不正确,一罪判数罪、数罪判一罪,影响量刑或者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的;免除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错误的;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
综上所述,上诉的情况主要涉及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程序违法、新证据或新理由的缺乏、上诉期限的及时性、共同诉讼中的上诉处理以及检察院的抗诉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