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账户:
在执行以银行为协助执行人的案件时,不能冻结户名为被执行人的银行贷款账户。
政府财政经费账户:
不得对政府财政经费账户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但可以执行政府财政经费以外账户内的存款。
信托财产:
排除特殊情况,法院不得强制执行信托财产。
空难死亡赔偿金:
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的权利人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不应作为死者的财产进行执行。
产业工会经费、党费: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不应将工会经费视为所在企业的财产,在企业欠债的情况下,不应冻结、划拨工会经费及“工会经费集中户”的款项。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
不得冻结或划拨该项资金用以抵偿企业债务。
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被执行人为金融机构时,其交存在人民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和备付金不得冻结和扣划。
社会保险基金:
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
国库库款:
法院不得冻结、扣划国库库款。
这些账户和资金因其特殊性质或用途,受到法律保护,不能被法院查封或扣划。如果需要进一步了解或咨询,请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