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有效期通常为 三年,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法律依据如下: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一般情形,时间为3年,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按照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的原理,如果符合特别诉讼时效规定的情况的,应当适用特别诉讼时效,而不应当适用普通诉讼时效。
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诉讼时效为二十年(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
因此,当事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的三年内及时进行起诉,以保障自身合法的诉讼权益。如果超过这个期限,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权,且超过二十年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予保护,除非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