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集中用餐单位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5年4月15日起施行。《规定》共27条,对集中用餐单位、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从责任分配、风险防控机制、食品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和任职要求、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医院等集中用餐单位食品安全,是食品安全治理的重点和难点。之所以这样说,一是集中用餐单位就餐规模大、人数多,且用餐集中度高,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易引发群体性食源性疾病。二是用餐群体特殊,涉及学生、老人、病人等重点人群,用餐安全问题不容任何闪失。三是管理难度大,集中用餐单位供餐形式多样,包括食堂自营、承包经营、供餐单位送餐等,不同经营主体的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参差不齐。这些都需要集中用餐单位未雨绸缪、守住底线,打好“舌尖上的安全”主动仗、持久战。
守住集中用餐安全底线,根本在于强化责任担当。近年来,针对一些集中用餐单位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国务院食安办会同有关部门多次对涉事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这些地方加大治理力度。其中,“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几乎是每次约谈中都指出的重点问题。事实表明,牵住集中用餐单位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既是食品安全法的内在要求,也是守护好集中用餐群体“舌尖上的安全”的当务之急和长远之计。
根据《规定》,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对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经营行为的管理,督促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而让责任链条环环相扣,杜绝“踢皮球”“打太极”现象,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找到明确责任人。同时,严格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拧紧责任“螺丝”,扎实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确保有岗必有责、守岗必担责。
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看似偶然,其实都有迹可循,都是各种“隐患”从萌芽到生发、从量变到质变的必然结果。《规定》要求单位食堂、承包经营企业、供餐单位坚持问题导向,建立实施基于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相关单位应保持对法律规定和食品安全的敬畏之心,从做好每日检查、每周排查、每月调度工作着手,紧盯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下足见微知著的精细功夫,确保风险隐患可追溯、可整改。
梳理此前多地食安监管部门的典型案例通报可见,一些集中用餐单位因为长期“平安无事”,容易产生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导致隐患乘虚而入,最终引发了食品安全事故。着眼于安全管理的薄弱环节,《规定》要求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并推出每日形成检查记录、每周形成排查治理报告、每月形成调度会议纪要等一系列硬核措施,彰显了严字当头、常抓不懈的鲜明导向。相关单位要坚持“常、长”二字,以责促行促效,坚决杜绝“紧一阵、松一阵”现象,做到慎终如始、一抓到底。
相关部门既要有明察秋毫的“火眼金睛”,也要有坚持原则的“铁心肠”和依法查处的“铁面孔”。牵住集中用餐单位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要求落到实处,才能筑牢集中用餐群体“舌尖上的安全”防线。
文/杨维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