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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61岁保洁员上班时不慎摔伤 养伤期间待遇如何判定?

时间:2025-04-24 09:22:00

工作时摔倒致脚部扭伤,工伤停工期间的工资是否应按照原工资待遇保持不变,61岁的常师傅有疑问。

受伤员工:

停工期间工资没有按标准支付

常师傅是某物业公司职工,在西安市地铁六号线木塔寺站内从事保洁工作。今年2月9日,常师傅在工作期间打扫卫生不慎摔倒,致脚部受伤。

常师傅说,当时已无法正常行走,经陕西省人民医院诊断为右足扭伤,医生建议他休息4-6周,“由于公司人手不足,我在家休息一个月后,于3月9日重新回到岗位工作。当时公司领导称,会将我受伤的材料报到保险公司,之后进行相关赔付。”常师傅说,4月17日,用人单位支付了624元的医药费,但是停工期间的工资并未按照此前正常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常师傅2月9日就诊时医院提供的《门诊诊断证明书》中看到,初步诊断为右足扭伤,诊疗意见是检查、支具制动4-6周、药物治疗等。3月8日,常师傅复诊的门诊病历初步诊断为右足扭伤。

用人单位:

保险公司认定只能赔付医药费

常师傅说,单位给他们都交了保险,至于他停工休息期间的工资能否按照正常标准发放,单位领导说没有达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条件。

4月22日,记者联系到常师傅所在的这家物业公司一位负责人,对方解释称,常师傅属于“超龄”员工,是劳务派遣人员,公司给他在保险公司购买了医疗保险和意外险,常师傅的扭伤没有造成其太大的伤害,此外常师傅也有骨刺等自身原因,经过保险公司认定,只能赔付此次看病治疗的医药费。常师傅的诉求是想要公司发放正常工资,但没达到保险公司的赔付标准。

常师傅说,自己今年61岁,此前做一些小生意,社保都是自己缴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已开始领取退休金,但并不多。“公司如果不支付正常工资,我还能否进行工伤认定?停工休息期间的工资按照正常标准发放的诉求是否合理?”张师傅问。

律师说法:

“超龄”员工能否享受工伤保险?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构成工伤。据此,保洁员在干活期间脚扭伤,属于工伤。上述法律规定表明,构成工伤与否,并不以伤情轻重来论,而是取决于受伤的原因、时间、地点。

赵良善表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伤者可在受伤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赵良善强调,符合工伤认定的标准与否主要是依据伤者提交的证明材料。从《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而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赵良善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构成工伤,伤者可享受工伤待遇,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停工留薪工资、劳动能力伤残赔偿金(如构成伤残)等。《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赵良善说,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愈发明显,“超龄”在岗的老年员工日益增多,但工伤保险待遇的大门未向“超龄”劳动者关闭。根据相关法规,如果“超龄”劳动者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那么就无法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待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如果超龄劳动者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领取退休金,仍然是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双方建立的是劳动关系。一旦出现因工伤害的情况,就应当被认定为工伤。”赵良善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和人社部相关意见都明确,“超龄”务工人员,尤其是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领取退休金的,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如果保洁员属于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退休、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务工人员,无法给予其工伤保险待遇,可以通过协商或法律程序进行处理。
来源:
华商网-华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