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今天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细化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实施办法》将于4月20日正式施行。
市场监管总局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自去年8月正式施行以来,进一步提升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法治化水平,促进了政府行为规范。但由于行政法规层面的规定较为原则,起草单位和市场监管部门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疑惑和问题,亟须细化有关规定。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聚焦增强制度的刚性和可操作性,细化完善了公平竞争审查总体要求、部门职责、审查标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以及监督保障措施等。
《实施办法》细化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
《实施办法》细化了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将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和退出、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影响生产经营成本、影响生产经营行为等四个方面的审查标准细化为66项具体情形。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司长 周智高:《实施办法》总结工作实践,将其细化为明确要求或者暗示限定交易,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设置不合理的项目库、名录库,通过奖励性或者惩罚性措施限定交易等5种不得实施的具体行为,涵盖了当前监管执法中发现限定交易问题的主要类型。

审查标准的细化便于各地区、各部门在审查工作中逐一对照理解和把握,保障《公平竞争审查条例》落实的严肃性、规范性和统一性。
规范公平竞争审查执行标准
市场监管总局介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对各地方执行公平竞争审查标准不一致的问题,作出进一步细化和明确。
市场监管总局指出,《实施办法》围绕解决经营主体反映强烈的有关问题,研究细化审查标准,回应社会关切。

周智高:比如,目前企业对有的地方强制在本地投资经营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反映较多,所以《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作为开展生产经营的必要条件,实施变相强制的行为。

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实施办法》规定,不得要求优先采购本地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得将经营者取得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的区域及注册地址等作为招标、加分条件,并不得用于评价企业信用等级,也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公示时间、响应时间等。
注重政策衔接 保障规则统一

周智高:比如,在市场准入部分,《实施办法》加强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衔接,明确了不得在负面清单之外违规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违规设立准入许可、违规增加市场准入审批环节和程序、违规增设市场禁入措施等具体情形。
同时,《实施办法》制定过程中,也注重政策衔接,保障规则统一。
健全责任落实和制度激励机制
市场监管总局有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介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是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举措,为防止在制度落实中出现责任“虚位”、“形式”审查、制度“空转”等问题,《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中对加强制度监督保障作出了专门规定。

《实施办法》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市场监管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管部门在推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落实中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对政策措施起草单位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责任作出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设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确保职责清晰明确、责任压实到位。
健全问题发现和核查处置机制

周智高:《实施办法》进一步明确,对违反条例规定的政策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确定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职责,并对举报处理时限提出明确要求,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管部门原则上要在收到符合规定的举报材料之日起60日内进行核查并作出结论。
破除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既需要事前的公平竞争审查,也需要事后的行政性垄断执法。

《实施办法》还规定,在公平竞争审查中发现起草单位存在涉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市场监管总局竞争协调司副司长 赵春雷:强化执法办案,以案促改、以案促治。2024年,市场监管部门聚焦公用事业、工程建设、交通运输、招标投标等领域,立案调查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案件72件,有力纠治了一批限定交易、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等问题。
强化综合施策 提升监管执法效能

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了反垄断领域“三书一函”制度,梯次运用提醒敦促函、约谈通知书、立案调查通知书、行政建议书等手段,不断增强监管执法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来源:央视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