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盖房的管理主要涉及 县级人民政府部门。具体管理部门包括:
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包括宅基地的审批、使用条件的审核等。
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编制和宅基地审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管理以及监督执法工作。
乡镇(街道)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所:
负责农村住房建设的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等相关事宜。
国土资源管理所:
承担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同时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村民建房理事会:
负责村集体内农村建房的审批工作。
建议在农村盖房时,与上述相关部门进行联系和合作,确保建房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