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教养 属于行政处罚,而不是刑事处罚。它是依据国务院劳动教养相关法规对违法行为人实行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劳动教养管理所凭《劳动教养决定书》和《劳动教养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接收劳动教养人员,并对他们进行教育改造。劳动教养的对象包括一些严重违法但尚不构成犯罪的人员,如精神病人、呆傻人、盲、聋、哑人等严重残疾和病患者,以及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未满一年的妇女等。
劳动教养与刑事处罚有明显的区别。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包括主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和附加刑(如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而劳动教养并不属于这些刑罚范畴之内,它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执行,无需经过法庭审讯定罪。
需要注意的是,劳动教养制度在我国已经被废止,因此不再实行劳动教养措施。对于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其他合适的教育和帮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