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诉讼请求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后,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缺乏足够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从而不予支持并作出的判决。以下是驳回诉讼请求的常见原因:
主体不适格
原告不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原告或被告不具备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被告不明确
起诉状中没有明确指出被告是谁,或提供的被告信息不足以使审判部门通知被告应诉。
没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起诉状中没有明确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或者这些要素缺失或不具体。
不属于审判部门管的范围
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例如单位内部工作责任规定的内容。
案件不属于受理审判部门的管辖范围,如没有管辖权或按照级别管辖的规定不属于该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原告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
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上的支持,或者超过了被告依法应承担的责任部分。
错误地主张法律关系
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与案件事实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导致其主张与案件事实不具关联性。
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提起诉讼,未能在法定时效内行使权利。
其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
如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或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等。
综上所述,驳回诉讼请求是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受理条件,因而对原告的起诉予以拒绝的司法行为。驳回诉讼请求适用于符合受理的案件,法院通过审理,按照法律规定,不能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而作出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