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期限主要依据《仲裁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即 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具体而言,如果当事人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以在收到裁决书后的六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如果超过这个期限,当事人将失去这一权利,不能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而应当履行裁决书中的实体义务。
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如果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综上所述,从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是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