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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进项可以抵扣

时间:2025-01-12 17:57: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相关规定,以下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 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4. 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5. 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6. 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 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 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请注意,税法规定可能会有更新,具体抵扣情况应以最新的税法规定为准。如果您需要最新的税务信息,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专业税务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