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通知指出,严禁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或者出于趋利性目的,对涉企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
“对于涉企案件,要在严格依法审判基础上,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从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角度出发,依法作出恰当处理。”4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坚持严格公正司法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下称“规范涉企案件通知”),规范涉企案件审判执行工作。
该规范涉企案件通知指出,规范涉企案件立案和管辖工作,防止和纠正执法司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落实立案登记制不动摇,依法保障当事人诉权,坚决杜绝拖延立案、违规不立案、限制立案、选择性立案等问题。坚持法定管辖为原则、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为例外,严禁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或者出于趋利性目的,对涉企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对依法应当立案的涉企民事案件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下级法院提请指定管辖的,有关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依法处理,从源头上防止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
同时,还强调依法规范适用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和失信惩戒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标的、超时限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善用“活封活扣”措施,对于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使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精准适用失信惩戒措施,严格区分“失信”与“失能”。及时核查清理失信信息,依法依规做好信用修复,让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企业重返市场、创新创业。
该通知还明确指出,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做到合法权益依法平等保护、违法犯罪依法追究责任。坚持各种所有制经济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各类产权主体的诉讼地位和法律适用一视同仁,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对侵犯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和合法利益的行为一律依法惩治。

此前,异地趋利性执法现象引起关注,并被形象性地称为“远洋捕捞”。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中,典型的问题之一是管辖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程雷对《财经》记者表示,管辖是刑事诉讼的基础,刑事诉讼活动首先要解决的前提就是管辖问题,“管辖背后的核心要义,实际上是‘法定法官’原则”。这也就是说,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案件的管辖法院和审判法官,管辖的主要功能是确保刑事诉讼高效、公正地进行。通知强调,坚持法定管辖为原则为主,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为例外为辅,即是体现法治的理念,也是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当前违规异地执法、异地趋利性执法背后,多是在地方违规干预下,出现违规的执法司法行为,更深层的原因在于“司法的地方化”,此前有关部门多次强调司法权是中央事权,深刻认识趋利性执法司法的危害。因此,该规范涉企案件通知指出,严禁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或者出于趋利性目的,对涉企案件扩张管辖、人为制造异地管辖。
规范涉企案件通知指出,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下级法院提请指定管辖的,有关法院应当严格审查、依法处理。
对此,程雷表示,中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明确规定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但在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确立当事人的“管辖权异议”制度。管辖权异议是一项重要的救济性程序权利,对于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建议确立刑事事件中的当事人管辖异议制度,并通过相应的程序推进此项制度的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双聘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诉讼案例研究中心主任李奋飞对《财经》记者表示,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往往伴随管辖扩张、管辖权滥用等问题,破坏了法律既定的管辖秩序与执法程序,其中也有一些案件中存在较为突出的指定管辖滥用问题。而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明确表示指定管辖的适用情形是管辖不明、管辖争议或者其他不宜适用普通管辖的情况。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才重申,指定管辖为例外,是法定管辖的补充,指定管辖应当受到严格的审查和限制。另外,现行刑事诉讼法仅仅规定了审判管辖,但却未对侦查地域管辖作出规定。
李奋飞表示,实践中,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案件的审理中,往往伴随管辖权争议。因此,李奋飞建议,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应明确赋予当事人及其律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允许其就立案管辖或审判管辖提出管辖异议之诉,并将其纳入两审终审制的框架之中。这既能保障涉案“企业家”的合法权利,又能从源头减少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

规范涉企案件通知指出,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参与兼并重组与恶意侵占国有资产、正当经营与违法犯罪等的界限,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有效防范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
同时还强调,强化涉企产权刑事案件申诉、再审工作,健全有效防范、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2023年7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公开发布《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提出完善涉企案件申诉、再审等机制,健全冤错案件有效防范和常态化纠正机制。
李奋飞表示,涉企产权刑事案件申诉,与一般刑事案件的申诉既有共通性,又有特殊性,“涉企冤错案件,大多属于非典型错案”。李奋飞认为,这类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通常不是事实认定问题,而主要是法律适用问题。不少案件涉及行、民、刑多重法律关系交叉,容易产生认识上的分歧,给涉企冤错案件纠正带来难题。也因此,有关部门才多次强调,严格把握刑事犯罪的认定标准,坚决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有效防范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
程雷认为,实践中涉企产权刑事案件申诉难背后,主要原因在于刑事案件申诉一般应向原终审的法院提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由上一级法院直接审查处理,这导致刑事申诉面临程序“空转”等诸多挑战。虽然此前相关部门出台规定,明确了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的条件及适用情形,但是刑事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在实施中仍然面临一些挑战,因此建议进一步落实申诉案件异地审查制度,完善刑事申诉异地审查程序和相关的配套制度。
对于如何健全有效防范、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李奋飞建议,为确保冤错案件在诉讼程序内及时得到纠正,应持续深化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需要在充分吸收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对此项改革作出积极回应,以巩固和深化改革成果,突破改革瓶颈;或可考虑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下设立一个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委员会;应适度降低申诉案件启动再审的门槛;对于涉企申诉案件的审查,可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以充分听取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的意见;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并通过激活再审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扎实推进专项监督走深走实。

进入202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多个部门,多次表示规范涉企执法司法,着力整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性执法司法。
近日,多地公安部门召开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部署会,表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涉企执法规范化水平。比如,公开信息显示,4月21日,湖南省新宁县公安局召开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推进会,全面落实关于规范涉企执法的工作部署。新宁县公安局表示,一体推进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与集中整治违规异地执法、趋利执法问题“百日攻坚”行动,一体落实“查、纠、治、建”工作措施,全力规范涉企执法工作。
目前,多地公安机关正在开展《公安机关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专题培训,学习跨省涉企犯罪案件管辖原则、指定管辖、移送管辖等关键内容的解读。
同时,检察机关也在加强整治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3月26日,最高检专门召开会议,对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进行部署。最高检强调,要坚持依法监督、敢于监督、善于监督,聚焦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等突出问题,依法加强对涉企刑事案件立案监督,加强对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性措施的监督,坚决纠正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检察环节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坚决防治办案与利益挂钩。
程雷解释,目前多个部门聚焦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发文规范涉企执法司法,并开展涉企执法专项行动和专项监督,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是对跨省涉企执法司法活动进行备案和监督,这将对预防异地趋利性执法发挥重要的作用。
责编 | 要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