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拥有以下主要职权:
宅基地审批权
审核批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涉及农地转用需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权
备案农村种植、养殖设施农业用地,定期汇总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处罚权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制止非法占用土地职权
采取措施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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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障少数民族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
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查处违法建筑 对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行为实施处罚。 监督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的分配和使用。 确保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 实施、参与征地拆迁相关工作监督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落实
监督村委工作
这些职权体现了乡镇人民政府在地方行政管理体系中的角色和职责,旨在维护当地的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并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正确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