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征收的一种税,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免征和减半征收两种情况。以下是具体的优惠政策:
免征印花税
1. 应税凭证的副本或抄本,除非作为正本使用;
2. 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3. 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4. 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5. 无息或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6. 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7. 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8. 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
减半征收印花税
1.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
2.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3. 资金账簿(实收资本加上资本公积)印花税减半征收;
4. 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其他优惠政策
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的租房合同,凡用于生活居住的,暂免贴印花;
对铁路、公路、航运、水路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暂免贴印花;
企业与主管部门等签订的租赁承包经营合同,不属于财产租赁合同,不应贴花。
以上优惠政策旨在减轻企业负担,推动金融市场稳定发展,以及促进经济增长。需要注意的是,优惠政策可能会根据国家的财政状况和经济发展需要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