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占地补偿标准如下:
城镇及其郊区的菜田、工矿区的菜田、精养鱼塘
补偿标准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九至十倍。
水田、园地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菜田
补偿标准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九倍。
旱田、人工草场
补偿标准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
林地、苇塘和人工草场以外的草地、精养鱼塘以外的养殖水域
补偿标准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其他土地
补偿标准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至四倍。
此外,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补偿。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一个栽培期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费用;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被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成的,由双方认可的或者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认。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收取标准,按该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长春市、吉林市为十二至十五倍;其他县(市)及工矿区为六至八倍。
建议:
具体补偿金额需要根据被征土地的原用途、地理位置、当地物价等因素综合确定。
补偿标准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详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