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选择和解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避免形成司法判例:
如果保险公司败诉,将会形成司法判例,这对后续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指导意义。保险公司可能担心败诉后留下不良记录,对其未来的业务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更倾向于通过和解来避免这种情况。
节省时间和成本:
和解过程通常比诉讼更加高效,耗时较少,成本也更低。对于保险公司来说,能够更快地解决问题,减少因纠纷而产生的时间和金钱消耗,是较为理想的选择。
双方协商一致:
和解是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协议,双方可以就赔付金额等关键问题展开协商,并最终达成一致。这种解决方式更加灵活,能够满足双方的具体需求,实现共赢。
证据不足或理亏情况下的策略:
如果保险公司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或者手中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清白,那么它们可能会更倾向于选择诉讼,而不是和解。相反,如果被保险人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存在过错,如保险业务员存在诱导或欺骗行为,保险公司则更愿意通过和解来解决问题,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选择和解主要是出于避免司法判例的不利影响、节省时间和成本、双方协商一致以及根据证据情况做出的策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