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款主张利息的最高限额为 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这意味着,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这一上限,那么出借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然而,如果约定的利率超过了这一上限,那么超出部分的利息将不受法律保护。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因此,在主张欠款利息时,应确保利息计算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否则超出部分可能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建议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明确约定利息及计算方式,以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