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户口需要复印以下材料:
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A4纸的同一面上)。
居民户口簿(复印件1份,验原件)。
属集体户且无法取出原件的,须提供集体户口本中相应户口页复印件。
申请人及其配偶、携带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人及其配偶结婚证的其中一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携带子女的原始性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拟迁入地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随迁入户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属非农业或已不区分户口性质的居民户口申请人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等基层政府机构名义或其下属主管业务科办名义当年出具的无业证明(原件1份)。
迁移人及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户主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主、户主同意落户书面申请。
迁移人年满6周岁的,每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已办理居民身份证免予提交)。
能够证明迁移人与房主之间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原始户籍档案、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结婚证等)。
《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呈报表》。
《深圳市在职人才引进审查表》。
学历证书及验证证明。
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认定证书。
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授权公告日在2016年12月31日之前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副本及年检发票。
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的,或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称号的,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授予的荣誉证书及相关表彰文件。
投资纳税材料。
随迁子女证明材料。
双方户口本原件复印件,身份证户口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准生证原件复印件,小孩出生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建议提前准备好所有相关复印件,并按照要求带到户籍部门进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