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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应移送哪些

时间:2025-01-13 01:17:26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时,应当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移送管辖的情形包括:

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只有依法享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才有权行使审判权,无管辖权的法院无权审理案件。

接受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

移送管辖不是随意进行的,只能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

如果尚未受理的案件,经审查不归本法院管辖的,应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移送管辖的目的是确保案件能够得到正确的审理,并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导致案件处理延误。需要注意的是,受移送的法院如果认为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应当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不能自行再次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