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无证照或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非法组织生产
无证照或证照不齐全、证照失效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生产。
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擅自组织建设施工
建设项目审批手续不全,擅自组织建设施工,未经联合试运转或联合试运转超期,或未经竣工验收合格进行采掘作业。
改扩建矿井违规生产
改扩建矿井在改扩建区域生产,或在非改扩建区域超出设计规定范围和规模进行生产建设。
停产停工矿井擅自恢复生产
停产停工矿井未经批准擅自恢复生产建设。
存在“五假五超三瞒三不”行为
“五假”:假整改、假密闭、假数据、假图纸、假报告。
“五超”:超层越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证照超期仍然组织生产。
“三瞒”:隐瞒作业地点、隐瞒作业人数、瞒报谎报事故。
“三不”:不具备法定办矿条件、不经批准擅自复工复产、拒不执行指令仍然生产。
违法违规发包、承包、转包煤矿井下工程
煤矿未采取整体托管形式进行托管,或承包(托管)给不具备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煤矿实行承包(托管)但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约定双方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进行生产。
承包(承托)方未按规定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
承包(承托)方再次将煤矿井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或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或作为独立工程承包(托管)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矿井开拓部署、生产布局违反规程、规范
矿井开拓部署和生产布局不符合相关规程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