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项税额转出是指 将那些按税法规定不能抵扣,但购进时已作抵扣的进项税额如数转出。在数额上,这一进一出是相等的。当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应税劳务不是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或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情况时,其支付的进项税就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需要将这些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并在会计上做出相应的处理。
具体来说,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包括:
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例如,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职工福利,需要将相应的进项税额转出。
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当企业的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时,如损坏、丢失等,需要将之前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改变货物用途:
如果企业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免税项目等,也需要进行进项税额的转出。
避免双重征税:
有时企业会将本期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至下期,以避免重复计算税款。
在会计处理上,进项税额转出通常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进行核算,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入相关科目,不予以抵扣。
建议: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密切关注进项税额的抵扣情况,确保合规操作,避免因进项税额转出而影响企业的税务合规性和财务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