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包括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等。
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对于这些案件,当事人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这些案件在提起上诉时,也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行政赔偿案件:
这类案件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
一般情况下,这类案件的当事人不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但特定情形下除外,例如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而申请再审的案件。
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这些人群在追索相关费用时,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在这些情况下,可以申请免交诉讼费用。
其他确实需要免交的特殊情形:
法律还规定了其他一些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具体可参照相关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这些特定情形下的案件在起诉时无需花费。如果当事人符合上述条件之一,可以向法院申请免交、减交或缓交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