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案件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 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不起诉决定、撤销案件决定和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
2. 不服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以及被害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尚在执行中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 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包括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
4. 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
5.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的申诉。
6. 存在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申诉。
7. 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申诉。
8.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属于伪造的申诉。
9. 原判决、裁定适用的法律确实存在错误的申诉。
10. 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在案件的管辖上面出现错误的申诉。
申诉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提出上述申诉。需要注意的是,申诉通常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并且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