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法中,直接证据是指那些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直接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当事人的陈述:
包括刑事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民事诉讼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行政诉讼当事人的陈述等。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当事人的陈述都能成为直接证据,只有那些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陈述才被视为直接证据。
证人证言:
指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人的证言。例如,能够指出犯罪人是谁的证人证言、证明民事法律关系是否发生、变更或消灭的证人的证言,以及在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在场人员所作的关于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证言等。
书证:
指以其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如果书证的内容能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那么它就可以成为直接证据。例如,署名的反动标语、被害人所记载的遭受侵害的日记、共同犯罪中犯罪分子之间互相通报犯罪准备或实施情况的信件、民事诉讼中的合同、收据、来往信函等,以及行政诉讼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文件、公函、证明等。
视听资料:
指能够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例如,公共场所安装的监控录像等。
物证:
在特定情况下,能够直接证明是谁实施了犯罪行为的物证。例如,某人随身携带的枪支、弹药、毒品等违禁品,这些物品以其所处的位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私藏枪支、弹药和非法持有毒品的行为,从而成为直接证据。
综上所述,直接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和物证。这些证据类型在司法实践中被广泛应用,以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