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休庭后再次开庭的时间并没有一个固定的法律规定的期限, 具体由主办法官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决定。法律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只是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两个月以内宣判,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此外,如果是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因此,休庭后再次开庭的时间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证据收集情况、是否需要补充侦查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