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情形包括:
行政权属纠纷裁决案件:
涉及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确权处理决定。
海关纳税争议案件:
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先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复审决定前,相关当事人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
纳税争议: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价格违法处罚:
对价格违法的处罚不服的案件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游行拘留处罚不服的案件:
对游行拘留处罚不服的案件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对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
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的案件,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若行政机关不予公开,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是行政诉讼复议前置的情形。建议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先确认是否属于上述情形之一,再决定是否需要先进行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