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结算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和第五百八十七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定金的数额
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定金的交付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的抵作价款或收回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罚则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双方违约情况下的定金处理
在双方都存在违约的情况下,合同交纳定金不适用定金罚则,应该依据双方违约责任的大小计算定金数额,确定违约的责任。
建议
在实际合同履行过程中,建议双方明确约定定金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并在合同中详细列明定金的相关条款,以确保定金的结算过程清晰、合法,避免后续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