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诉讼,又称一般共同诉讼,是指 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且诉讼标的属于同一类别的诉讼。普通诉讼的特点在于,这些诉讼标的是同种类的,即它们属于同一大类但并非同一个具体案件。因此,普通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一起起诉或应诉,也可以分别起诉或应诉。这种诉讼形态属于诉讼客体的合并,并因为诉讼客体的合并,导致诉讼主体的合并。
需要注意的是,普通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不同。必要共同诉讼是指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为二人以上,且诉讼标的相同,人民法院必须为共同审理案件的共同诉讼。而普通诉讼则是同一诉讼标的的不同部分,这些部分可以分开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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