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入户是指 通过法律程序收养他人子女,并将其户口迁入收养人名下的行为。具体条件和所需材料如下:
收养人条件
无子女或只有一名子女。
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年满三十周岁。
如果收养异性子女,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收养关系成立条件
1992年《民法典》实施前形成的事实收养,需办理公证并凭收养公证书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籍登记。
1999年4月1日前公民之间依法协议的收养,需符合原民法典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建立事实上的收养关系,并凭收养公证书到派出所进行户籍登记。
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条件,如查找不到父母、捡拾证明不齐全的弃婴(儿),可由收养人提出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并出具证明,再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入户所需资料
收养证。
准迁证和迁移证。
需提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材料。
其他注意事项
收养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对被收养人原已登记了常住户口的,凭收养证、准迁证和迁移证当场办理入户手续。
对未落常住户口的被收养人,凭收养证和市、县公安局户政部门的批件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通过以上条件和程序,收养人可以完成收养入户,使被收养人成为其法律意义上的子女,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相应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