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包括国家规定免税的货物。
食品、饮料、水果、烟、酒等。
原油的出口。
用于对外援助的出口商品。
国家明令禁止出口的所有产品。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当由国内企业收购并出口时。
来料加工及来料装配后出口的产品。
军工单位向国内军队系统销售并最终出口的产品。
特定的军工系统内企业出口的范畴。
钻石加工企业在使用国产或进口钻石加工后直接出口的钻石,或销售给外贸公司再出口的情形。
齐鲁、扬子、大庆三大乙烯项目生产的特定化工产品。
在出口前未缴纳相关税费的产品。
个人在国内购买并随身携带出境的物品。
这些商品由于各种原因,如未征收相关税费、属于国家禁止出口范围、或不符合退税政策的特定条件等,因此不能享受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