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不受理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及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各级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其他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跨越本级和上一级机关提出来的信访事项,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来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来访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受理或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再提出同一来访事项的,上级机关不予受理。
未逐级走访的信访事项。
已经或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
复查复核程序已经终结的信访事项。
涉法涉诉类信访事项。
违反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但未经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及所属部门受理办理的信访事项。
信访人对已经复核终结的信访事项再次提出请求。
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未提出复查(复核)请求而到上级机关走访。
对处理(复查)意见不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期限未请求复查(复核)的。
已经审核认定办结或已经复查复核终结备案的不予受理。
这些规定旨在提高行政效率,避免重复处理,并确保信访事项能够按照法定程序得到妥善处理。如果您的信访事项属于上述情况之一,可能会被不予受理。建议您仔细检查信访事项的性质,并咨询相关专业人士或机构,以了解如何合法合规地表达诉求。